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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氮磷排放标准及存在问题

2010-05-31 09:45:41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对水环境的重视程度的加强,国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表1列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演变。

          表1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中的主要污染物及指标值变化

 
       我国90年代将氮磷指标加到了污水排放标准中,其中磷的指标在当时是比较高的,很难实现。在当时条件下,污水处理厂一般采用生物除磷方法,可以将出水总磷控制在1~2mg/L,在运行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能达到1mg/L。要想达到0.5mg/L,只能采用化学处理法添加药剂,费用较高。

  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下简称《标准》),其中氮磷的排放标准如表2。

                   表2 氮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GB18918-2002)


注:[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


  关于氮磷一级排放标准,现行《标准》4.1.2.1条规定: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标准》4.1.2.2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修改单中将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中国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在“2010城市水业战略论坛”透露,在“十二五”期间,除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外,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也将纳入总量控制。将氨氮纳入总量控制指标,意味着国家对氮污染的重视。

  城市污水和重点工业废水引起的氮、磷污染,是导致我国众多江河湖海富营养化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为切实控制和改善水体富营养化,国家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正在组织制订城市污水、重点工业废水脱氮除磷污染防治的技术导则和规范等技术指导文件。近日,环保部组织召开城市污水和重点工业废水脱氮除磷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旨在加强脱氮除磷技术的进步,并为环保部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技术导则提出建议。

  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表示,按照现在的标准及2006年的通知单,国管及省管流域均执行一级A标准,那么是不是全国大部分污水处理厂需执行一级A标准呢?王洪臣认为现行标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排放限值不能“一刀切”,太湖、滇池、巢湖、三峡等敏感流域执行一级A标准是不够的,而长江等入海口不是海湾的重点流域是否也需执行一级A标准还有待研究。二是评价方法不明确。现行的排放标准没有评价方法,一个评价方法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1.明确的排放限值;2.明确取样监测方法;3.对达标率的规定。由于这些问题没有明确,各地在监管运营过程中都按照自己的理解在做。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就认为应该时时刻刻都达标,但这是不太可能的。

  王洪臣认为,脱氮除磷设施建设投资大,运营费用高,技术复杂,应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分别制定标准。同时应按照合理的标准,系统地规划建设,系统地制定运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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