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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水资源费征收 居民用水不提标

2010-06-11 09:54:22  

    近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该《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等近郊四区工业用水分别征收地表水0.15元/m3,地下水0.20元/m3;城镇生活用水分别征收地表水0.20元/m3,地下水0.30元/m3。仍沿用2003《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对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无影响。

  分区域类型按不同标准征收

  省水利厅厅长康国玺在发布会上介绍说,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水资源紧缺程度,《办法》分区域、类型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办法》沿用2003年《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的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提高了石油生产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采矿用(排)水、地热水和矿泉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其他具体收费见表1)

  兰州四区水资源费仍按0.20元/立方米收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分类征收的原则,凡由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各市、州自来水公司依水表计量代征;农村机井地下水资源费由各市、州电力公司依智能水表计量数或取水用电折算的电度数代征;城市企事业单位自备井的地下水资源费,由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授权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业生产用水在用水限额内的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而超过农业生产限额的取水,将分区域、取水类型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进行收费。此次兰州市近郊四区的城镇生活用水的地表水目前收取的0.2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仍从城市供水价格中代征。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征收,要求取水人按规定期限和数额及时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未按规定比例上缴水资源费的,不予安排水资源费项目。

  建设项目取水需申请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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