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作为全国26个最严重缺水城市之一,亟待制定一部关于水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6月24日上午,石家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开始对《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石家庄市人均、亩均水资源量占全国的1/8和1/10,在全省11个设区市居第六位和第五位,水资源已经成为省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目前,市内五区没有专设的水行政管理机构,造成管理缺位;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特别是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相应制度,致使水资源污染现象时有发生,违法凿井屡禁不止。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水资源管理法规的出台。
《条例(草案)》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制定规划,明确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和范围,对开采地下水做了严格规定。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工程,明确了河道、景观补充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道路清扫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必须使用再生水等内容。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水功能区划制度、水质监测和报告制度,建立了水污染应急预警机制。同时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河流、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需经水行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条例(草案)》指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是《水法》确定的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在水资源管理实践中贯彻执行最为有力的两项制度,《条例(草案)》将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明确取水许可的审批程序、水资源费的征收及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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