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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遭污染:黑龙江公共事业民营化带来尴尬

2010-06-28 09:57:55  

    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4条政策发布之后,鼓励民间投资的“新36条”进入最后修订阶段。
  民营企业进入供水、能源等基础性行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既保障供应和服务质量,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而作为直接消费者的群众的质疑则更加直白:将这些制约我们生活命脉的公共产品交给民营企业,能放心吗?
  为此,《法制日报》记者历时3年半的时间对黑龙江省龙江县自来水民营化的发展进行跟踪调查,从他们的7年发展历程中,来探究隐藏在公共事业经营背后的利益纷争。
  一家半路“杀”出的民营企业,“垄断”了黑龙江省龙江县的自来水市场。
  然而接下来,这家名为莫斯科太阳公司的民营公司,却接连遭遇了令人尴尬的两难现实:一方面由于当地有关部门的“甩手”,没有执法保障的自来水经营面临窃水、拒缴水费等各种挑战;另一方面,由于水污染事故的出现,原本50年的特许经营权,在第5年被取消,700万元的“收购费”“覆水难收”。
  水源地全部归政府“占领”、全县的自来水设施归民营企业私有、撤回特许经营权的诉讼在县市两级法院来来去去、百姓喝着不知道达不达标的自来水拒交水费——这就是自2008年7月7日,黑龙江省龙江县水务局撤回莫斯科太阳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后,龙江县水业迄今为止的僵局。
  3年半的时间,《法制日报》记者几进龙江县对此进行跟踪调查,如今,那里的情况依旧“复杂”。
  矛盾
  执法申请当地政府没有批复
  2004年5月15日,黑龙江省龙江县水务局与莫斯科太阳公司签订了《供水授权特许经营合同》和《龙江县自来水公司产权出售合同》。
  两份合同签订之后,龙江县国营自来水公司被以700万元的价钱卖给了民营企业莫斯科太阳公司。
  这700万元用来补发了龙江县国营自来水公司职工的欠薪、给付了龙江县国营自来水公司改制职工的补偿——作为“卖家”的龙江县政府“名利双收”。
  “买家”莫斯科太阳公司则注资千万余元,信心满满地组建了龙江县宏源供水有限公司,扛起了龙江自来水的这面“大旗”。
  老化的管网、枯竭的水源、需求的增加,这都是莫斯科太阳公司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预知的困难。
  但是,龙江县有关部门的“甩手”却让龙江自来水的这个新任“掌门”始料未及:自2004年以来的5年时间里,企业的行政执法申请,无一回复。
  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没有执法保障,企业面对窃水、拒缴水费等行为时只能任其泛滥。同时,由于自来水管网覆盖内的自备井遍地开花,龙江县的水费收取中,特业(餐饮、洗浴、洗车等)占0.1%;企事业单位占15%;居民占84.9%。
  而房地产开发必缴的给水配套费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干脆成了龙江县招商引资的优惠——不收!
  其实,在龙江县,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早在两年前,《法制日报》记者就曾为此实地采访过龙江县的有关部门。
  2008年4月2日,《法制日报》记者到龙江县调查,向时任主管自来水工作的副县长问及问题所在,这位副县长重复最多的一句话是:政府与他们(指莫斯科太阳公司)有合同,一切按合同办。
  “政府只卖企业,没卖行政执法权。”莫斯科太阳公司下属的直接负责龙江县自来水供应的宏源供水有限公司总经理祝兆鹏对副县长的话不以为然,他说,“5年来,我们面对偷水、拒缴欠缴水费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执法申请几十次,龙江县政府无一答复。”
  当时,祝兆鹏还特地为记者翻出了十多份宏源供水有限公司向龙江县水务局报请的申请行政执法的文件。
  “没有行政执法的前置,法院的门我们进不去。”祝兆鹏说。
  对于宏源供水有限公司的说法,龙江县水政水资源办公室主管执法的副主任黄振予以了否认:“宏源供水公司历年报上来的执法申请我们都认真处理了。我们的行政程序是:受理——调查——呈报。宏源公司的执法申请我们都分批呈报给了县政府。”
  “县政府批复了多少起?”记者问道。
  “没有批复,县政府1起都没有批复。”黄振回答。
诉讼
  官司难了水源地遭灾
  虽然龙江县政府对企业的执法申请1件都未批复,但是两者还算“相安无事”。然而,两年前的一场水污染事故的出现,打破了这种表面的宁静。
  2008年6月29日,龙江县暴雨成灾,当天14时至16时30分,降水量达96毫米,受水源地南侧大庆路的阻挡,积水无法及时排泄,致使水厂水井被淹,牲畜粪便随同雨水一起,渗透到地下,严重污染了水质;
2008年6月30日,龙江县卫生局对被污染水源供水区域内居民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为两项指标不符合相关规定;
  2008年7月1日,龙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据此,2008年7月7日,龙江县水务局签发龙水字【2008】15号文件——《龙江县水务局关于撤回莫斯科太阳公司供水授权特许经营权的决定》。
  在“决定”中有这样一句话:本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龙江县有关部门派员“占领”了水源地。
  2008年9月25日,龙江县水务局又对莫斯科太阳公司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由此,诉讼开始。
  撤回特许经营权的诉讼,你来我往打到了现在;解除合同的诉讼法院压根就不受理,原因只有一个——要等行政诉讼结果。
  龙江县的水务民营化就此触礁。
  就在龙江县政府与企业剑拔弩张之时,频频易主的龙江自来水水源地的环境每况愈下——间隔数百米的两个水源地之间是一个长年关而不停就地取土的砖厂;向北200米是一个掘地不停的白土厂,挖出的大坑深达30米至40米,占地有数个足球场之大;向南不足300米则是养鸡场、屠宰场、垃圾场、粪堆、死狗,臭气熏天;两个水源地之间原有的300多株大树被砍伐殆尽,3座公共厕所历历在目……2010年3月22日,《法制日报》记者在龙江县政府“占领”的水源地见到,工作人员把狼狗牵进水源地核心区,问及所为,答曰:配种。
  这就是以地下水和地表水为饮用水水源的龙江县水源地现状。问及责任所在,龙江县法制办主任于兴辉的回答是:谁收水费就是谁的责任。而记者翻阅自来水水源地的相关保护办法发现,水源地保护唯一的责任人却表明是政府。
触礁
  谁来提供自来水
  5年的“折腾”换来如此局面,可谓令人痛心,但是里面的孰是孰非,却耐人深思。
  “龙江县水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属于违法行政,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该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对此,中国法学会会员、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张平直言不讳,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张平说,城市供水的经营属于该条款中所规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莫斯科太阳公司在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便成为了该项特殊的行政许可权的被许可人。
  “虽然出现了水污染事故,但是该事故的定性尚不明确,到底是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故,还是属于被许可人人为失职、渎职造成的事故,应该由有关部门就事故的性质予以确定。”张平进一步表示,即便水污染事故最终被确定是人为原因造成,那么作为城市水行政管理机关,也应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该条款规定,首先进行“限期改正”;即便“限期改正”之后仍然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也只能是“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而不是“直接一棍子打死,剥夺其已经取得的特许经营权”。
  “退一步讲,即便真的要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也需要依法履行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听证、控辩及仲裁,最终裁定是否撤销,而不是由某一机关直接作出终极的撤销决定。”张平说。
  而龙江县老百姓面临的现实问题是,莫斯科太阳公司被撤销特许经营权后,供水系统到底应该归谁?张平认为,现在既然龙江县有关部门已经撤销了被许可人的特许经营权,也就是撤销了莫斯科太阳公司通过其资产向所有水用户供水的经营权利,所以被许可人现在应该做到的就是关闭其所有资产,停止向用户供水,“如果被许可人的资产依旧在运转,依旧在向用户供水,那么被许可人就属于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经营城市供水业务”。
  但是,在龙江县水务局与莫斯科太阳公司签署的《产权出售合同》中,记者发现,龙江县自来水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自来水相应供水设备等物资已经全部出售给了被许可人。
  也就是说,整个龙江县的城市供水系统已经被以出售合同的形式卖给了被许可人。
  “虽然龙江县水行政机关单方面收回被许可人的特许经营权,但是已经出售给被许可人的上述资产依旧还是被许可人的,这些资产不论是从民法还是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都还是被许可人的资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张平告诉记者,即使如此,莫斯科太阳公司要想继续向龙江县用水的用户提供供水服务,龙江县的水行政部门或是上级机关就必须重新设计、建造一套新的供水系统,并且在施工过程中还必须得保证被许可人原有的设备管线的完整性,毕竟这些设备管线已经都属于被许可人的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
  “退一步讲,被许可人现在完全有权关闭其所有设备,因为这些设备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如果谁要是使用暴力抢夺这些资产,其所有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正当防卫,或者是依法向司法机关投诉。”张平说。
  也有人提出,该如何破解尴尬也许很重要,但老百姓用水问题更重要。
  记者手记
  青蛙与甘露
  工资都发不出,哪还有钱管护设备?数万人的吃水问题让人心焦。
  忽地,700万元“甘露”从天而降,一个字:爽!签约50年,坚决一爽到底。
  偷水?小事,“甘露”升温20度;拒缴水费?小事,“甘露”又升温20度;自备井?小事,“甘露”继续升温;水源地污染?大事,开会,所有措施就落在了纸上。
  “甘露”烫得要命,请法官救命,俩字:爽约!法官能防偷水、收水费、关自备井、治理水源地污染?
  50年的日子刚过了5年。“甘露”不烫会不会一爽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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