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2010年8月1日起水资源费将执行新的征收标准。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部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据了解,这次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按新的征收标准,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在我省用水定额(或限额)内取用水免收水资源费,超过规定限额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具体见附表)。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已有设施取用地下水的,按照相应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对新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以及利用已有设施新增地下取水的,按照相应标准的4倍征收水资源费。对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照相应标准的2倍征收水资源费。对在既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又是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执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不重复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另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部分,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按规定,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含10%)以下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的2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30%(含30%)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50%(含50%)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的4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的5倍征收水资源费。而水利发电用水及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取水不适用超定额或者超计划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
我市物价部门将严格监督水资源费征收执行部门执行情况,严禁出现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擅自提高征收标准、越权征收水资源费及搭车收费现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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