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正式登台亮相,C0D、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排放指标均可用于交易。继江苏省在太湖流域推出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政策后,江苏省环保厅、财政厅和物价局联合推出《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排污就要买排污权
去年有偿使用费达1.75亿元
2008年8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确定,在江苏省太湖流域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江苏省根据多方考察、细致研究,确定了COD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价格为2600元/年·吨。
据统计,目前,江苏省太湖流域列入排污权有偿使用范围的排污单位为1357家(年排COD100吨以上),COD指标申购量达到了4.97万吨/年,2009~2010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达到了1.75亿元。
在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中“一枝独秀”的江阴市,采取了“只要排污,都要购买排污权”的原则,把相关企业全部纳入购买排污指标的“势力范围”。江阴市对全市568家申请企业进行了COD排污总量核定,收费总额达到2041万元。
其中,江阴市共核定158家年COD排放10吨以上的企业,COD年排放量6930.7吨,有偿使用费1886.4万元。而其余386家缴费企业,均属年排放COD10吨以下。同时,江阴市还在太湖流域率先启动了排污权交易试点。目前,已有68家企业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获得了排污指标,交易额达到674.7万元。
经过两年多摸索,江苏省太湖流域还实现了网上“购买排污指标”。据统计,目前,纳入首批试点的重点企业中,超过98%的企业已实现了排污权网上申购管理。其中,江阴、太仓、常熟3市已全面完成排污权有偿征缴工作。
总量控制 分级审核
排污指标有5个来源
在紧锣密鼓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的基础上,江苏省又抓紧筹建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平台。按照江苏省里“争取在2012年之前在全省推广”的工作要求,江苏省环保厅成立了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分级审核、统一交易”的原则,对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组建统一的交易平台,组织相关交易活动。
为从一开始就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办法规定,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之间或排污单位与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之间,必须在指定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指标出售或购买。太湖流域各市、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总量指标的核定、申购和交易资格的审查。
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出售的排污指标主要有5个来源。包括:排污权初始分配时地方政府的预留量;对有偿获取排污指标的企业,因转产、关闭或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进工艺、深度治理等原因,腾出指标的回购量;对无偿获取排污指标的企业,因上述情况腾出富余指标的回收量;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而强制回收的排污指标等。
根据规定,排污单位若要出售排污指标,也只能来源于购买有偿使用或交易获得的排污指标,或者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污染减排措施后,有多余的指标等。
有钱也不能随便买
根据环评要求申请购买
当太湖流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后,企业是不是可以自由买卖排污权呢?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有钱就能多排污呢?答案是否定的。
江苏省对企业购买行为做出了严格规定。企业确实因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得新增排污指标时,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提出的排污指标,向当地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申请购买排污指标。太湖流域各市、县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对其进行审核,并通过交易平台提交到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由其组织交易。此外,申请出售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也应向当地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通过交易平台提交到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交易。
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同一辖区内进行。确有必要跨区域交易的,必须经当地环保部门确认后,由省级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进行。交易完成后,省环保部门还要及时调整双方所在地排污总量指标。
办法规定6类排污单位不得购买新增排污指标,包括非合法的排污单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被列入污染限期治理的;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被实施挂牌督办的;不按要求提交材料或者申报材料不实的。对于参与交易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已超过当地总量控制指标的,或受纳水体中这种污染物达不到环境功能要求的,也不允许排污单位从辖区外购进排污指标。
交易资金必须专项使用
拍卖价格不低于有偿使用价
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市场,交易所得资金如何使用的问题,同样受到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对此,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财政取得的排污权交易收入,应专项用于太湖流域环境治理、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同时,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环保部门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排污指标的回购以及排污权交易管理等工作经费。
那些无偿获得排污指标的排污企业,如果发生关闭、破产、迁出所属行政区域等情况,其排污指标由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无偿收回。通过有偿获取或交易获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时,由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按不低于指标成交价和剩余指标的有效年限回购、企业自购买排污指标后两年内仍没有开工建设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有权按不高于其购买价收回排污指标。
而排污权的交易指导价必须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联合确定,充分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具备合理性。实际操作中可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拍卖底价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排污权有偿取得的价格。
办法特别强调,通过有偿分配或者交易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其出售富余指标的收益,可以自主支配。同时,不免除其污染治理、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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