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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法规将鼓励使用再生水

2010-11-24 10:15:04  

    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和《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在审议《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较好地吸纳了二审时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保护生态环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严格开发利用项目的基建程序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时认为,2003年颁布的原《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对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针对目前地下水开采引发的严重问题,原条例只能作出缓解性的规定。而随着大伙房输水工程的正式供水,减少开采地下水数量已具备条件。因此,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当前,中水(即再生水)对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显得尤为重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中水利用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中水公共供水管网,应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及中水供应设施,从事中水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城市绿化、道理清扫、车辆冲洗等都应当使用中水。

  在审议《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总结了多年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经验,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要求的实际出发,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扩展了治理保护的内容,增加了城镇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细化了原有的规定,吸纳了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了治理保护力度,为省委、省政府根治辽河流域水污染的战略部署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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