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染物将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已有的污水处理厂也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北京市环保局昨天(12月6日)公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此次北京制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的是国家的相关标准,但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并根据排放到不同水体,分为3种排放限值。如新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指标,就比国家标准严格1倍左右。
标准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要按照该标准执行。现有中心城污水处理厂、新城污水处理厂则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排放限值达到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指标。
该标准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执行。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选择控制项目由区、县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受纳水体环境质量水质要求在标准的表3中选择确定。
根据污水的排放去向,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排放限值、二级排放限值和三级排放限值。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排入II、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排放限值;排入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二级排放限值;直接进行农业灌溉,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三级排放限值。
从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一级排放限值COD要求为20mg/L,BOD5为4mg/L,悬浮物(SS)为5mg/L,氨氮(以N计)1.0mg/L,总磷(以P计)0.2mg/L,色度(稀释倍数)10mg/L。对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北京市的标准远高于国标中最严格的一级A排放标准。
该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2日。
北京环境保护局在其官方网站上称,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北京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强制性标准)。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请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并于,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反馈给我局。如没有意见,也请书面函告;逾期未反馈意见的按无异议处理。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