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水业 >>内容详细

关于命名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通报

2011-06-02 12:54: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务厅、水务局、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的规定,在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初步考核的基础上,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预审、现场考核、综合评审及公示,决定命名深圳、昆明等17个城市为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现予通报。


    希望获得命名的城市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巩固和发展节水成果,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其他城市要以国家节水型城市为榜样,对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促进城市节水减排,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各地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附件: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江苏省苏州市
    江苏省镇江市
    江苏省江阴市
    江苏省常熟市
    江苏省太仓市
    浙江省嘉兴市
    浙江省舟山市
    山东省泰安市
    山东省龙口市
    山东省文登市
    河南省济源市
    湖北省黄石市
    湖南省常德市
    广东省深圳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各省、自治区按行政区划代码排序)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