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
据悉,该《办法》不仅对众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等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提出了新的约束,也对排放工业废水企业提出了新的限制标准。《办法》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了配套完善、依法运行、稳定达标外,应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办法》还强化了相关单位的检测装置升级工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据了解,该《办法》对企业污水排放设置了新的门槛,杜绝了以往企业可以将含有任何污染成分的污水随便向水处理厂输排的做法。如《办法》第十条:开发区内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不符合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办法》要求,对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要实行污泥属地集中处置,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提倡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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