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4日从省物价局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省应收污水处理费10591.8万元,实收污水处理费9083.9万元,征收率达85.76%,同比提高15.26%。这是海南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以来,征收的力度不断加大的成果。
按照海南省相关规定,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10元/立方米。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东方、澄迈、昌江等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90元/立方米。其余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4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70元/立方米。且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实行适当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不得超过0.20元/立方米。
随着海南节能减排工作的不断推进,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9座,污水集中处理率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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