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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思考

2011-10-24 14:52:52  

     2010年10月,被称为“京城环保第一大案”的何某等随意倾倒污泥案宣判。何某等5人被控先后将共计6500吨含有多种重金属和大量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倾倒进北京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村的大沙坑,造成当地空气被严重污染,地下水保护受到严重威胁,经评估污染损失达上亿元。这个案件不仅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而且折射出当前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乱象。

  近年来,在国家节能减排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下,全国各城市大力建设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得到迅速发展,城镇水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在取得这些成果的同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大量污泥如何处理也成为了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让我们算一笔账,一般来说污泥产生量是污水处理量的0.3%~0.5%左右,也就是说,一个规模为1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每天大约产生污泥300~500吨,一个月下来,污泥量将达到0.9~1.5万吨,这些污泥的处理均需要相应的配套资源。根据中国水网《中国污泥处理处置市场分析报告2011版》(下称《分析报告》)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量达到343亿立方米,脱水污泥产生量接近2200万吨。这是一个很庞大的数字,足以引起大家的重视。

  但实际上,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泥远未得到有效处理处置,《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未得到妥善处理污泥的比例竟高达80%。污泥中含有病原体、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随意排放,极易对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直接威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使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效益大大降低。

  相关部门在2010年11月发出的《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亦明确指出: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什么导致污泥处置乱象

  也许会有人问,目前污水处理厂是如何处理污泥的呢?实际上国内大多数污水处理厂一般是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不高于80%后就运出厂区。也就是说,污水处理厂做的工作主要是将水、泥分开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填埋。

  至于污泥运出厂区后的偷排乱倒现象,除了不法之人利益熏心、罔顾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对污泥的危害认识不足外,恐怕与政府的责任缺失密切相关。目前,个别地方政府还未认识到做好污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未做到污泥处理全过程监控,多元化污泥处理投融资机制亦未建立健全,导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严重不足。

  化解乱象的可行性建议

  按照《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污泥处理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并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政府是污泥处理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结合多年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经验,笔者建议在工作中,应重视以下方面:

  首先,建立污泥处理全过程监管的机制。政府可要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建立污泥产期、产量、去向等详细台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实施严格的登记和管控制度。污泥运输环节中,从出厂、运输直至处理地均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建立转运联单制度,定期将联单记录结果上报环保等部门接受监管。

  其次,建立健全多元化污泥处理投融资机制,引入社会资金,加快污泥处理设施的建设。在加大政府财力投入的同时,应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促进污泥处理市场化。实际上,由于庞大的污泥产量及处理处置需求,国内污泥处理的市场化条件现已基本具备。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金,一直都是近年来基础设施领域倍受欢迎并行之有效的做法。

  再其次,在市场化项目的具体运作上,笔者建议地方政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可以更好地实现项目运作的规范、公平。通常情况下,公开招标时项目基本条件在前期就明确并得以落实,这些条件写入项目协议和合同中对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同时,在合同中对于运营期间和期满后的管理和要求方面的规定也十分详尽。这种方式易于双方共同理解、遵守和执行。

  最后,政府还需重视第三方咨询机构的作用。政府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能够提供从项目结构设计、财务测算分析到正式签约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可以很好地弥补政府方面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不足。咨询机构在全国各地成功的项目运作经验,也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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