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增加了有关水污染治理的内容,细化了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信贷、排污权交易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为建立科学的利益补偿机制,加强水源涵养和生态修复,《条例》增加了有关生态保护的内容。《条例》规定,禁止在湘江流域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禁止在湘江干流两岸的国家级公益林区、湘江主要支流源头及其两岸的一、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
《条例》规定:在湘江干流永州与衡阳交界断面至长沙月亮岛江段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以及有色、化学制浆造纸等废水排放量大的企业。防范企业环境污染风险,建立环境污染赔偿机制,鼓励湘江流域重污染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者缴纳环境污染治理保证金。在湘江流域设区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若上游地区达到阶段水质目标,则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
此外,在湘江流域实行绿色信贷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级体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动态数据库,并与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