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刘晓忠
近日,河南固始县向当地农民收取自然水费,这项始自2005年的自然水费,向当地农民每人每年收取30元,一经媒体曝光就备受一轮关注。向农民收取自然水费确实有些荒唐。不过,从已有信息看,“荒唐”自然水费的背后却透射出两大问题,一是农村水利体系的公地悲剧问题;一是基层财事权不匹配下的税制体系和级层过长的行政区域设置等问题。
自然税费背后是农村水利面临的公地悲剧,这首先反映在农村水渠等水利设施的权属不清。联产承包制以来,由于农村水利设施仍为村集体所有,农村的水渠等都为农户灌溉共用,但却缺乏一个有效的权益主体去维护运营,导致了许多农村水利设施年久失修,从而使农村水电设施一直面临着最后一公里的公地悲剧现象。
以“自然水费”事件为例,目前当地农民承认用水灌溉收费之事实,而把争议聚焦于以人头收取水费的方式问题,是理性和有理有节的。一则,当地向村民收取的是水库调用之水,这些灌溉之水虽是下雨形成的地表水,但通过水库蓄水调用等处理后,已不能单纯用自然水论之,因为跨境水库调水牵涉到水权的跨区域分配,且水库、水渠维护和建设等都需要成本,无偿使用将致使农村水利设施无法避免公地悲剧。一则,以人头收取水费,而不管农民是否使用过水渠和水库之水,同样面临乱摊派和收取成本过高等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当地农民建议谁使用谁付费是完全合理的,而建议以每百吨5.6元的调水价来收取并不妥。可取的方法之一是,调水价附加可维系农村水利设施的护理成本,作为征收标准。而更具激励相容的办法是,对农村水渠等水利设施实行明确的产权约束,即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推动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实行农业的产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把流进田间的水渠确定为农地承包人私产,促使其维护水渠,并向其收取调水费;抑或加快农业分工的社会化、专业化,对流进田间的非主干道的水渠、水井等进行私有化,而政府根据农村水利的排他性等实行价格听证和政府指导价,采取谁使用谁付费原则,避免人头费的乱摊派。
与此同时,自然水费透射了地方财事权不匹配和政府级层过多之虞。其一,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只改到中央与省级层面,省级以下的分税制改革不到位,致使政府层级越低,财权事权的匹配风险越突出,同时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地方政府极度扩展资产负债率,使本不宽裕的地方财力变得更为捉襟见肘,致使部分地方政府在财力紧张下,利用公权行乱摊派、乱收费之实,而且使部分地方政府把部分公共服务收费化。
同样以“自然水费”事件为例,尽管以建设维护农村水利设施的名义有其合理性,但不同于流入田间的非主干道农田水渠,农村主干道水渠、水库等带有防洪、泄洪等公共职能,属于无法商业化运作的公共服务范畴,而纳税人通过纳税已支付了费用。部分地方政府对此收费化,在滥用权力同时,也透射出了地方财事权不匹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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