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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细则最快10月出台

2012-09-27 15:04:04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长沙市环保局“2012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会议”了解到,长沙最快将于10月出台《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凡是交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水质控制目标,上游区、县(市)应当给予下游区、县(市)超标补偿,避免上游排污、下游受苦现象发生。

 

  近年来,随着河流开发建设力度逐年加大,长沙境内河流生态不断遭受破坏。“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流域上中下游之间、水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及破坏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长沙出台了该办法。”市环保局局长黎建介绍。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境内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等跨行政区域河流。涉及芙蓉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8个区、县(市)政府和长沙市政府。

 

  办法规定,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地表水水质控制标准为III类标准限值;其他河流按水质功能区要求执行。凡是交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水质控制目标,上游区、县(市)应当给予下游区、县(市)超标补偿。“比如浏阳河,在长沙市境内就依次流经浏阳市、长沙县、雨花区、芙蓉区和开福区。如果从芙蓉区流出的河水超标,芙蓉区就得向开福区赔钱。”黎建说,河流生态补偿的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两种。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800元/吨,氨氮9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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