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江西省新修改4件政府规章,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修改的《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我省将加大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力度,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进行重罚。
据了解,按照新规,今后我省将对“在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行为进行重罚,处罚金额约提高了10倍。对“向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最高处罚也提高了20倍。另外,在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或者经营餐饮、娱乐项目,今后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此前的最高处罚标准均未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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