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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水污染真相“裸奔”五天

2013-01-09 14:16:44  

因为漳河上游山西境内发生事故性污染物排放,河北邯郸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河南安阳市也正密切关注水质情况。据通报,1月5日山西省政府接到报告称,去年12月31日,位于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集团发生苯胺泄漏事故,泄漏苯胺可能随河水流出省外。

发生苯胺泄漏事故,整整迟了5天后政府部门才对外通报,实在是匪夷所思。虽然邯郸相关部门表示,水厂停运前,取水口的水质并无问题;但是,谁也不敢确定这5天来邯郸市民所喝的自来水绝对没受到泄漏事故的污染。而且,城市自来水毕竟还有检测,沿途在漳河取水饮用的那些乡村居民,谁又来给他们的饮水安全打包票呢?

按照山西省的有关规定:较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政府。苯胺泄漏事故污染水源,而且存在跨省污染的风险,直接危害沿河群众的饮水安全,理当视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为何12月31日早上发生的事故,省政府直到1月5日下午才接到报告呢?

水源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公共安全风险无法预估,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并立即通报沿途公众知晓,就无异于一次大规模的公开投毒。因此,苯胺泄漏事故瞒报5天,是绝对无法让人容忍的;它实际所造成的潜在危害以及由此带来的公众内心不安,都是十分巨大的。为什么苯胺泄漏事故没能及时上报并公开,是公司行为还是政府行为,这些必须给公众一个说法。如果说苯胺泄漏本身只是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的多日瞒报,则理应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零事故”也许无法做到,“零瞒报”却必须做到。尤其是,就在这次污染事故发生前,山西才刚刚发生过爆炸事故的恶劣瞒报———临汾隧道爆炸事故瞒报。省领导表示“愤慨”、“震惊”和“自责”,国务院亦发出通报,要求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惩治力度。但仅仅几天之后,长治市的苯胺泄漏事故选择的仍是一样的瞒报。

就在国务院要求“从严从重处罚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以儆效尤”的当口,何人有如此大的胆子顶风而上?要知道,像这样的恶劣污染事故,其实是根本没办法隐瞒的,只能说明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社会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瞒报也许已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即便是在同省另一瞒报案件正引发全国强烈反响的当下,一时半会儿也难以走出瞒报的惯性。

8吨多苯胺泄漏,已经涉嫌污染下游供水。如此重大的民生事件,拖着不报,不仅给诸多谣言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而且给相关应急处理带来巨大难题:自来水厂措手不及、居民因迟报而恐慌抢水……这些伤害,谁来埋单?水污染真相“裸奔”了5天,在体制机制看似健全的背景下,这样的行径更令人瞠目。如果迟报、瞒报从来都是得不偿失的,事故方或相关部门何以条件反射地第一选择“鸵鸟战术”?眼下,应急当然是第一位的,接下来,除了雷霆问责,恐怕还得反思一下让迟报、瞒报屡屡得逞的制度———不然,这一次的“水”,真的又是白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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