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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按用水量90%计征污水处理费

2013-05-07 15:48:03  

    根据新修订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5月1日起,东莞市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将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新《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施行

    新《办法》指出,东莞市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均按本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对于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困难群众免缴污水处理费

    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消防救火性质用水;东莞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

    用水“大户”具体核定方法另行制定

    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啤酒、纯净水等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企业,其排水量的具体核定方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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