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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垃圾处理费下月起开征 居民每户每月5元

2009-07-31 02:23:02  

  兰州市原定于今年1月1日开征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因各种原因推迟了一年后,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征收。目前,近郊四区及九州开发区、雁滩环卫部门已成立了收费所,配备了收费人员,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都已基本就绪。

  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据了解,10月30日,省上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会议认为,随着兰州市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垃圾不断增加,简易填埋的处理方式已难以适应发展要求。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是弥补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和投入不足,加快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和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必然要求。

  会议决定,同意兰州市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城市垃圾处理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同意兰州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方式、免征及减征对象和收费收入管理方式;兰州市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后,原兰州市环境卫生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的专门机构统一征收,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外,鉴于兰州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基础设施落后,欠账较多,今后建设、运行和维护任务较重,且垃圾处理属社会公益事业,省政府对兰州市征收垃圾处理费在5年内免缴有关税费(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费)。省政府要求省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办理相关手续。

  部分单位和个人享受优惠

  根据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为兰州市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对敬老院、社会福利单位、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免征城市垃圾处理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后,垃圾代运费、“门前三包”费等环卫部门以前收取的、与垃圾处理有关的费用,除化粪池清掏费保留外,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

  市民缴费要看清收费证

  据市执法局副局长李永忠介绍,目前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已经完成修订,很快就将配套实施。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的摸底也已完成。近郊四区和九州开发区、雁滩的环卫部门已经成立了6个收费所,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收费人员。有关捆绑收费的问题正在进一步协调。同时,他还提醒市民,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证,收费后会给缴费方提供正规票据,请市民验证缴费,缴费后索取正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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