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02:23:06
记者从佛山市政府了解到,《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通过批准。《意见》指出,佛山市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区物价部门研究,并在适当的时间开征建筑垃圾处置费。
据介绍,目前佛山市建筑垃圾中大量的渣土余泥主要是由建筑企业用于土地回填、平整等,有少部分的装饰废料混在生活垃圾中运至填埋场,有些则到处乱倒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随着佛山市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和“三旧”改造工作力度的加大,以及未来几年乃至十几年地铁干线路网的建设,将产生大量建筑垃圾。
为此,佛山市拟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省里还未制定收费标准,佛山市也未实行收费制度,考虑到各区的情况不同,处理建筑垃圾的方式也不同,因此,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区物价部门研究并在适当的时间开征建筑垃圾处置费。为顺利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意见》规定,各施工单位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