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核准和收费制,建筑垃圾清运实行市场准入制……3月8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该局就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核准和收费制。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开工前1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府政务大厅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回填)手续。经核准后,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取得建筑垃圾排放核准文件后,方可排放(回填)建筑垃圾。
兰州市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在2009年4月30日前挂靠到已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已核准取得建筑垃圾清运的公司(车队),必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清运车辆加装密闭弧形盖,并取得车辆改装合格证后,实行密闭运输,否则,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在获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核准后,方可与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签订清运合同,并于清运前10日内到市政府政务大厅市执法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准运核准。建筑垃圾准运核准文件,实行一车一工地一证式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须在处置建筑垃圾前20日内到市政府政务大厅市执法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处置场所和处置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清运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指定地点倾倒,不得沿途遗洒或随意倾倒。城关区范围倾倒在和平镇泉子沟垃圾场,七里河区范围倾倒在西津坪垃圾场,西固区范围倾倒在野狐沟垃圾场,安宁区范围倾倒在青石沟垃圾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兰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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