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垃圾排放申报工作已经拉开序幕。
厦门市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商家店铺和企事业单位应该认识到垃圾问题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积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6年4月1日,厦门正式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全市共有授权委托的代征点近400个,收费员800多名,这项工作已经得到多数市民的认可,征收工作进展顺利,共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近1亿元。
垃圾无害化处理,需要更多资金投入
近几年,厦门接连获得一系列荣誉称号,尤其是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之后,这些不仅肯定了我们的城市环境,同时也鞭策我们保持并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
但是,随着垃圾产生量的增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才能建设足够数量的无害化处理工程。
根据《厦门市垃圾处理综合建设规划》,厦门市将在本岛(后坑)、西部(东孚)、东部(白云飞)建设三个垃圾处理基地。特别是东部基地项目,建成后将成为国内技术领先、世界同等先进水平的大型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的生态型产业园区和环保教育基地,仅仅依靠地方财政专项拨款解决,很难达到预定的目标。
实行征收垃圾处理费制度,是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措施。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纳入市财政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希望广大市民能理解并大力支持这项工作,使之能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标准和方式如下:
征收范围和对象:本市已建成的城镇社区、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镇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及海上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船舶等单位,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原则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营费用,包括目前收取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有偿服务收费。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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