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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5月1日起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最高罚20万

2009-07-31 02:24:00  
  自5月1日开始,《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将正式实施,届时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记者31日从昆明市环保局获悉的。
 
  据介绍,该《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我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及监督管理都适用该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电子废物的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办法》,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应当严格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确需关闭、闲置或者停止运行的,应当详细编制消除污染的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后方可实施。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和包装物,应当具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等功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运输途中发生泄露、扩散、流失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同时向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闻链接
 
  如何转移危险废物?
 
  在本市(昆明市,下同)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内其他地区的,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省内其他地区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市的,应当持有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出具的批准文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外或者省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市的,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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