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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垃圾处理费可能上涨

2009-07-31 02:24:06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能会有所上涨,《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昨日(4月19日)正式出台,根据《办法》,垃圾处理费的免征收对象,增加了3类。
 
  新《办法》将从6月1日起实施。

  新莞人要交垃圾处理费

  去年12月8日出台的《办法》(修订稿),首次将“新莞人”纳入了收费对象的范围。这一点在昨日出台的《办法》中明确:“暂住人口”也要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而与去年的修订稿相比,《办法》扩大了垃圾处理费的免征收对象范围。除了五保户、低保对象之外,还新增加了三类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

  同时规定,各镇街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

  垃圾处理费或提高

  东莞市现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4元/月·户(户籍人口)、1元/月·人(暂住人口)。

  市物价局的负责人表示,争取下半年开始实施新的收费标准,并理顺东莞市三家垃圾发电厂垃圾处理补偿标准,使垃圾处理企业实现保本微利。

  不过,收费标准还未定下来,市物价局表示,会根据市城管局提交的实施方案来定价。

  市城管局则表示,已经向市物价局提交了实施方案,“在现行的收费标准上肯定会有所提高,但是要经过审批才能通过。”

  能否和水费同缴纳还没定

  如何缴费,修订稿曾提到:“鼓励采取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的方式”。在新《办法》中措辞有所更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办法》还规定,可在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向代收单位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会财政部门制定,并由财政部门按上缴财政数核拨。

  至于能不能和水费一起,缴纳垃圾处理费,市物价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收费标准和方式的调整和制定,得由市城管局提出方案,“再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才能实行。”

  征收费用的对象

  所有生产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员。

  免征收费用的对象

  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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