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区内租房回收废旧金属,切割、拆解金属产生的噪音让市民心烦。不过,这种现象将会逐渐消除。记者昨日从南宁市经委了解到,《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出台实施。该办法将对废品回收经营户的行为进行约束。
废旧金属回收市场远离居民区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化肥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建筑废弃物等。
一些从事废品回收尤其是废旧金属回收的经营户,租用居民区的房屋从事回收、装卸活动。经营户切割、拆解金属产生的噪音常常会让居民区内的居民叫苦不迭。 为此,新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规划设置在本市快速环道以外,原有的集散交易市场应逐步整合、搬迁或置换到快速环道以外。此外,今后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必须建设在快速环道以外,离居民集中区较远。
而设在社区(小区)的临时回收站则实行当天收购、当天清运、当天拆除,不得露天堆放货物,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为了方便市民处理可回收资源,今后新建住宅区达到3000户以上的,要规划预留有社区回收站(亭)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要求提供社区回收站亭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场地的应协商设立流动临时回收站点。
个体经营只能收生活性废旧物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把盗窃得来的电缆、钢管、井盖等砸成废品低价卖给收购站。因受到利益的驱动,一些废品收购站对犯罪分子盗窃来的物品“来者不拒”, 这些废品回收站就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实施细则》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等专用器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等。
在工业生产、城市建设、拆迁施工、设备维修更新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交售给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得随意处理给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个体回收经营者只能从事生活性一般废旧物资,如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物品等,不能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需登记
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城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设立分支机构的,要在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后15日内,向所在城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变更工商登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
■相关链接
《实施细则》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枪支、弹药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类危险品及其容器;国家法定的历史文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个体回收经营者只能从事生活性一般废旧物资的回收(生活性一般废旧物资是指单位、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物品、废旧五金电器、废塑料、废纸、废棉麻、废橡胶、废玻璃、动物杂骨、毛发等),不能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报废设备)。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