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02:24:13
评估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转让价格,第一笔账要算的就是项目的资产价格。资产价格又包含了有形资产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有形资产价格的计算相对简单。因为有形资产的转让价格实质上就是项目设备(资产)在转让时的现值价格。比如项目的设备是用1000万元买来的,扣除500万元折旧,再乘个市场系数,就是有形资产转让价格了。但是,现在是项目转让不仅仅是项目设备的现值价格,还要考虑到项目的无形资产和其他因素所形成的价格。
一、有形资产转让价格
有形资产有狭义的概念和广义的概念之分。狭义的有形资产通常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广义的有形资产则包括企业的资金、资源、产品、设备、装置、厂房、人才信息等一切生产要素在内。总的来说,有形资产就是有一定实物形态的资产。
从分类看,有形资产是以具体物质产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生产有形资产和非生产有形资产;有形资产还可以分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
生产有形资产是指生产活动创造的资产,包括有形固定资产、存货 库存和珍贵物品。其中有形固定资产又按住宅、其他房屋和建筑物、机器和设备、培育资产分类核算;存货按原材料及用品、在制品、制成品、转售货物分类核算。非生产有形资产是自然提供未经生产而取得的资产。非生产有形资产包括土地、地下资产、非培育生物资源、水资源。
有形资产数量可以从企业的财务报表上查到。需要注意的是,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有形资产评估,一是考虑市政公用项目有形资产的战略价值时,不仅要看到数量,而且要注意评价其产生竞争优势的潜力;二是要科学客观地选择折旧率,反映真实价值;三是对有形资产要做全面的登记评估,防止有形资产评估时的实物遗漏,按照政策需要不计入转让价格部分的,要有明确说法,做到全面记录在案。
二、无形资产转让价格
无形资产价格是指所委托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或项目资产由于其潜在的市场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等给项目经营带来的效益价格。问题是无形资产这个账怎么算,也就是无形资产的折现率该怎么算。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评估的折现率为“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对于一项无形资产而言,其应该给予出让者或者是授让者的投资回报率,即是承租企业或投资者在考虑风险程度后可以接受的必要回报,其可以带来的未来现金流按照该折现率进行折现后所得到的现值,应当等于承租企业或投资者之前所愿意付出的对价。这个必要的回报率即是无形资产评估中所要使用的折现率。
无论采取哪种算法,都要根据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前提条件和未来使用状况可能带来的收益风险进行评估。而评估结果往往存在较大误差。国际认可的可以被接受的折现率应当在20%以内。
三、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
为什么承租者(投资者)给的转让价格比地方开出的转让价要高很多兰州自来水公司开出的45%的资产转让价是5个亿,而法国威力雅给出的转让价是17个亿。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50%的资产转让,开价是7.3个亿,而法国威力雅竞拍出20个亿。为什么?因为给的转让价格绝对不仅仅是项目有形资产的转让价格,因为有形资产本身不值那么多钱。一个新的问题来了,在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转让中,我们对项目无形资产的价格被大大低估了。因为投资者敢于出这样的转让价格,最终是要收回的并且是可能收回的,投资者敢于出这样的转让价格,一定是物有所值的。
“收益成本法”,“企业现值法”,不管用什么方法计算,在计算因素中已经包括了现在购置同样设备、原材料以及土地和厂房所需的费用,同时还包括了经营期内全部的项目正常收益;包括了扩大市场规模的预先的垫付支出;包括了降低成本后项目提高效率取得的收益;等等。这样算下来,承租者仍然是合算的,而且付掉17亿元和20亿元后承租者仍然是大有钱赚的。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问题出在我们低估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无形资产价格。尤其是忽略了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价格。如果经营者没有新的投资,只是拿到市政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比如经营者拿到一个城市管道燃气的经营权,他的正常和合理收益应当是1000万元,但是他通过管道燃气的经营一年拿到3000万元的收益,那其中2000万元的收益就是他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得到的,是特许经营权给他带来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可以算作无形资产的部分,也可以算作独立的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价格。我在《公权市场》一书中详细讨论了计算中的相关问题,这部分价格不算将造成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失。
因此在项目的转让中,既要考虑项目的有形资产价格,更要考虑项目的无形资产价格,还要考虑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有项目资产转让的,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计算实现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价格,没有项目资产转让的,经营者不要求取得产权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的计算就更显得十分重要和十分必要。
经营权转让有没有价格,这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问题的核心是政府把城市的某一公用事业项目的经营权转让给承租者(投资者)能不能取费,能不能有价格。对这个问题,我一直认为是有价格的。因为某一市政公用项目的经营给了经营者,他可以不投入,不需要增加新的投资,就可以通过经营获得收入。比如长安街上的公交线路,再比如城市管道燃气的经营,都是效益非常好的市政项目。无偿地把经营收益让承租者拿走了,无疑是损失了公众利益。
当然项目收益可以通过税收的办法装进政府的钱袋。但是在税收之后仍有较高利润存在的时候怎么办,政府总不能月月跟承租者去分账。
经营者拿到特许经营权,就意味着他拿到整个城市的某项市政项目的全部市场,他不用再去做广告,不用和任何人竞争,不需要再去为开拓市场花大笔的钱。因为经营者拿到特许经营权,就充分享有了获得和利用过去城市某市政集团所积累形成的市场利益,甚至免去了经营者为今后扩大市场规模的预先垫付支出。
市政项目经营权的转让价格实际上是承租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不需要投入就可以获利的部分,或者是增加的投入超过合理回报部分收益的预付款项。
特许经营权是有价格的,取得特许经营权应当是有偿的。
但是,特许经营权价格有时会表现为负值,因为有些市政项目是政策性的,比如有些公交线路是不赚线的。在负值的情况下,在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时候,政府不仅无法收钱还需要向经营者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