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悉,针对农村生产垃圾所造成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福建省拟立法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组织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和支持”。
考虑到福建省现阶段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规定(草案)》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推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载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等自治方式确定。”
《规定(草案)》还专门对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做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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