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02:24:15
据了解,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是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按照昆明市委、昆明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依照定价程序,昆明市发改委对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已经昆明市委常委会和昆明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在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价格调整听证会上,超过一半的听证代表认为,由8元调到12元的调价幅度过大。对此,昆明市发改委采纳了听证代表一次听证分两步实施的意见,决定执行2009年按城(镇)居民10元/户.月;2010年按城(镇)居民12元/户.月。此外,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按5元/户.月交纳。
收费标准(6月1日起执行):
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量4个级别交费。
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
此外,在固废处置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可按指导价10%上下浮动。
昆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医疗机构类别分类收取。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床位收取,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定额收取。政府指导价中,医废处置企业可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依据病床数,在指导价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收取。
收费标准(6月1日起执行):
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由1.8元/床·日调整为2.15元/床·日。
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营业规模等实行定额收取,拟上调的价格幅度在10元至30元之间,而营业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每月交纳250元。
药品研制(生产)、中心血站、疾病控制中心、医疗科研单位、畜牧兽医院、动物研究所等其他医疗机构或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国家医疗服务分类名录》中所列的医疗废物,按重量计收,由2.3元/千克调整为3.65元/千克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