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02:24:17
我国第一部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于2009年5月22日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最高罚款额达3万元。
据了解,该《条例》共九章四十一条。《条例》规定,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的管理工作。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
《条例》规定,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至少5名具有国家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完善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案等等。
《条例》明确禁止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同时还规定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