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固废 >>内容详细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7月1日起实施

2009-07-31 02:24:25  

  记者6月17日从南京市环保局获悉,《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今后,被污染的土壤在被修复前将不得进行新的开发利用,乱扔电子废物最高将罚2万元,而违法违禁物品必须进行“环保销毁”,不得一烧了之。

  被污染土壤修复后才能开发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条例规定,今后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停产、关闭、搬迁后的原址,或是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如果土地需要开发利用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受污染的程度,按照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进行修复和处置。修复后的土壤环境要进行专项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利用。

  “相对空气污染和水源污染来说,土壤污染是"看不见"的,容易被人忽视。但土壤一旦"中毒",其毒性释放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到上百年。”南京市环保局局长严苏扬解释说,“很多污染搬迁企业留下的土地存在严重的重金属残留,如果不对土壤进行处置修复而直接盖房子的话,对今后的居住者会产生漫长、潜在的伤害。”

  南京市环保局固废处负责人透露,由于以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钢铁为支柱产业,南京每年产生固体废物约1340万吨,其中产生危险废物种类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全部47种类别中的近40种,数量约达34.2万吨,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均远高于国内其他同类城市,且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潜在以及滞后性污染与危害已经开始显现。

  记者了解到,条例还明确了对污染土壤的处置和修复的法律责任问题。按该条例规定,对被污染的土壤未进行修复和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修复和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电子废物乱扔最高罚2万

  条例规定,今后南京电子废物应当进行集中拆解、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应当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违反规定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目前违法违禁物品“一烧了之”的处置方式亮起了红灯。根据规定,销毁假冒伪劣产品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露天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置;未集中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处置。也就是说,今后要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资讯,行情)、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必须使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进行“环保销毁”。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