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02:24:30
7月15日讯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市容环境。7月13日,沅陵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据悉,办法中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监督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原则,其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处置计划实行核准制度,处置场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请物价等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措施。
办法还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情形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10000元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与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还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