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经讯(记者 陈敬儒 实习生 周婷婷)昨天,海南经济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该局11月10日下发《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11月12日至13日专门举办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业务培训班,要求各市、县物价局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处理费的征收率,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管理,确保12月1日全面开征处理费。
海南省政府日前发布《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政府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处理运营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指导标准,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代为收取。
近日,海南省政府又下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部署全省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通知明确海南省垃圾处理费原则上以垃圾产生量按月计收,标准按三个类区划分,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7元/户·月,非居民户按155元/吨收取;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昌江县等市县,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6元/户·月,非居民户按140元/吨收取;其他市县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5元/户·月,非居民户按120元/吨收取。各市县可根据以上标准制定切合实际的计费方法和细化标准,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将根据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