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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固废法修订需要注意五个问题

2009-12-17 11:11:54  

    中国固体废物处理问题历史欠账多,基础设施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十分严重,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在日前举办的“2009中国固废高级论坛”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薛惠锋在发言中做了上述表示。具体看来,首先,危险废物减量化成效不显著。其次,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现象大量存在。再其次,多数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行为尚未纳入环保部门的监管之中。最后,进口废物倒卖屡禁不止,全国有数千家的企业每年进行废物达几十万批,进口总量达到了四千多万吨,不少企业将废物进口后非法盗卖给未经许可的单位进行加工使用,问题大量出现。


    他表示,目前,生活垃圾缺乏收运处置系统,在立法上要强化具体的分类管理规定,比如明确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分类处理。进一步明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环境责任制,还要进一步的明确。危险废物全过程的管理制度还存在漏洞,从源头环节,储存环节,利用处置环节,利用处置终止后的环节,都需要在立法上不断地进行完善、细化,使得法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部分法律条款的规定还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与其他相关法律衔接的问题,比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在法则和处治上需要有完整统一的衔接。


    立法中需要考虑修改的一些问题则有:第一,在进一步贯彻三化的原则,重点突出减量化的原则。第二,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在法律中进一步细化,如危险废物申报的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危险废物超过五千千克,或者自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必须依法申请“违法废物储存许可证”,明确要求从事危险废物储存活动的必须申请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综合许可证,建立环境污染评估制度和相关的污染治理和修复制度。第三,完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真正目前针对生活垃圾存在的问题,建议在城乡统筹,明确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的方针政策强化政府的责任。第四,进一步细化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规定,针对法律对电子垃圾污染防治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建议充分借鉴有关方面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尤其借鉴地方上的成功经验,对法律进一步的完善。最后,要把固废法放在整个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建立的规范的基础上,来与相关法律实现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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