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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2010-01-07 13:24:40  

  城镇居民每人每月2元,轿车客车每座每月1元

  -核心提示

  记者昨日获悉:经贵阳市政府同意,贵阳市从今年元旦起,对云岩、南明、白云、乌当、小河、花溪、修文、开阳、息烽、清镇、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新区范围内,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城镇居民为2元/月·人。据悉,此标准为暂订标准。

  征收标准

  (一)云岩、南明、小河、花溪、白云、乌当、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新区范围内征收方式:

  1、城镇居民:云岩、南明、小河、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贵阳市供水总公司随水费代征;花溪、白云、乌当区域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三区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

  凡不能随供水企业水费一并征收的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县(市)财政局指定征收点征收。

  2、交通运输工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贵阳市城管局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设置收费窗口代收。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负责代收。

  4、自行将生活垃圾清运至卫生填埋场处理的由卫生填埋场负责代收。

  5、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在职员工;非义务教育学校的住校学生;机场、火车站、客车站;经营百货、酒店、娱乐场所等商业网点;餐饮、农贸市场、屠宰场;水果、百货、杂货摊点;饮食摊点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上述各区城管(建设)局负责征收。

  (二)清镇、修文、开阳、息烽执行全市统一标准,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制定。

  征收方式

  城镇居民:2元/月·人(随水费缴纳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人口基数为每户3人。不足3人或3人以上的城镇居民户,经核实后,相应调整计收人数)。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按在职员工人数计算1元/月·人;非义务教育学校按在职员工和住校学生人数计算1元/月·人。

  机场、火车站、客车站等窗口单位按工作场地面积(除机场跑道外)计收,机场0.30元/月·平方米;火车站、客车站等0.50元/月·平方米。

  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0.50元/月·平方米。

  餐饮、农贸市场、屠宰场按营业场所面积计收1元/月·平方米;水果、百货、杂货摊点,计收2元/日;饮食摊点计收2.50元/日。

  交通运输工具:轿车、客车:按核定的座位计收1元/月·座;货车:按车辆核定的吨位计收0.50元/月·吨。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建筑工程设计排放量计收2元/吨;自行将生活垃圾清运至卫生填埋场处理的计收45元/吨,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中应扣除已计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费用。

  6类人群可免征

  据了解,对低保户、五保户、老红军、烈属、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准后,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减半征收。(记者 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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