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查处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行为,市政府出台《对违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处罚规定》,要求自6月13日起,对违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按以下条款处罚: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的,由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3万元罚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书》和《准运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体不整洁,车底、车厢、围板有缺损,未采取封盖密闭措施的,由城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00元罚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200元罚款,同时对机动车驾驶人记6分。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
城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其使用的车辆、工具或物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城管部门对登记保存的车辆、工具或物品必须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记录当时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证明。
阻碍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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