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为市民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湖南省长沙市几年来一直在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以推动城市环卫事业可持续发展。
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过低
长沙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垃圾清运和处理、地面清扫保洁、粪便清运、公厕管理费等。由于未能及时开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长沙市目前仍按照长沙市物价局 2001 70号文件征收生活垃圾清扫和清运等有偿服务性收费,存在着收费标准过低和收缴率低等问题,且文件的法律时效已到期。
目前,长沙市现行的环卫收费标准依据不足,且标准低、范围窄,不能涵盖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费用。
2008年长沙市五区环卫部门全年环卫有偿服务费不到5000万元,而市财政2008年投入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达2.1亿元。现行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已明显滞后,与日益发展的城市建设对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对现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进行改革。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迅速扩大,长沙市城市生活垃圾急剧增长,长沙市城市生活垃圾日产量达2000多吨,年均生产量为73万多吨,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3年以前该市生活垃圾未能实行有效无害化处理,简易堆积的大量生活垃圾对水体、土壤、大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改善垃圾处理采取简单填埋方式造成环境污染的状况,2004年长沙市争取到日行贷款,新建了长沙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及配套中转站。由于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大部分使用银行贷款,加上未对居民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财政每年要投入巨额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维持其正常运转,造成了巨额的财政负担,严重制约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探索垃圾处理费征收模式
早在2005年,长沙市环卫主管部门就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以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湘价服 2003 150号《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施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市环卫局牵头,在对生活垃圾处理进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草拟了长沙市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由于种种原因,长沙市未能及时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长沙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工作已落后于全国绝大多数省会城市、其他大中城市以及该省的株洲、永州、郴州和吉首等地市。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迅速增加,致使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均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就生活垃圾处理,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程等。根据《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要“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即:“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完善收费政策和征收机制
收费责任主体不清也影响了收费机制的建立。过去,长沙市对居民和单位只收取垃圾的清运费和清扫费等,没有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这一主要费用,居民(含暂住人口)和单位没有承担因污染和治理环境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是不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合理化”的要求的,因此需要改革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明确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目的是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治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通过运用经济的手段引导从垃圾产生源进行减量化处理,促进垃圾处理向产业化发展。
首先是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是保障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应当坚持四项原则:一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垃圾的产生者必须承担垃圾处理的费用。要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市民都要具有“谁污染、谁付费”的环保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资源节约,保护环境的理念,提高市民的缴费意识。二是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及略有微利的原则。根据国家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作业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三是本着财政拨一点,居民拿一点,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既兼顾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承受能力,又保障环卫事业健康发展。四是可操作性原则。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针对不同行业,以实际垃圾产生量为基础,制订详细的标准,以便于实际操作。
其次是建立科学的征收机制。这是有效解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率低的关键所在。比如,试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代征方式。目前全国已有广东中山等省市试行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代征即“水消费系数法”,又称“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即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的垃圾排放量与水消费量之间的关系,并用折算系数(单位水消费量所产生的垃圾量)直观表示。在这一进程中要强化部门之间的配合与支持。
依法足额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一个地区、一座城市环卫事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针对生活垃圾处理费费源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在收费政策中应明确规定物价、城管、财政、市政府法制办、市公用事业局、市水业投资公司等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依据,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同时健全收费约束机制。按照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对到期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送达催缴通知书,对收到催缴通知书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积极向业户讲明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意义和政策法规,增强业户的缴费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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