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意用立法来推动垃圾分类。前日起,《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将垃圾分类的管理权限下放到街道办事处,设置五类责任人;小区物业和单位要保证垃圾桶的正常及正确使用,违规可最高罚款1万元,个人拒不进行垃圾分类的,每次可罚50元。
广州对垃圾分类的讨论持续过很长时间,在基本的原则上,政府和市民目前已经达成共识,这显示对垃圾分类处理有着强大的民意基础。无论从垃圾围城的紧迫现实,还是从保护环境的长远考虑,利用分类来达到减量增效的目的,都是广州自愿选择的道路。现在计划对此立法,可以将之前政府与市民的共识固定下来,同时也为更周全的垃圾处置提供法治框架,这些都值得肯定。
垃圾分类实质上是要扭转垃圾混合处理的旧模式,而要改变积习,向着新的模式转变,必然需要市民家庭及单位的配合。出于这一初衷,《规定》倾向于加大垃圾产出者的责任和义务,也围绕这些方面设计《规定》的主体部分。从全部送审稿中各部分的比例看,这一部分的内容占有最大比例,也是《规定》中量化得比较多的章节。
与针对垃圾制造者的规范相比,对垃圾分类管理者职责的规定比较原则性,可执行的分量不是很重。尤为关键的是,对承担垃圾处理的技术方规定更少,比如实际的垃圾处理能力就没有提及。换言之,《规定》在分配垃圾分类的责任上,政府和社会的权重不尽平衡。从字面上分析,市民的责任更大些。
媒体在报道垃圾分类的立法时,着墨较多的是市民做得不好罚多少款,而对部门履职不当该如何处置不甚了了。谁都明白,垃圾分类既要社区市民的努力,也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正确处理,这两方面的责任要相得益彰才好。例如,迄今为止,垃圾分类的流程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即使市民对垃圾做了分类,可在搜集环节仍旧落入混装的窠臼,这一点不可不察。
《规定》根据城管委的建议做了垃圾区分,并说不同垃圾有填埋、焚烧和回收的不同处理形式,但对不同种类的垃圾处理实力是否达标尚无强制性表述。毕竟,广州垃圾减量和环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立法目标,也只有对应的垃圾处理能力完备起来,才能将垃圾分类的全部流程一一搭建起来,切忌产生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局面。
环卫自身的改革与建设也当符合垃圾分类的需求。如果垃圾搜集、运输和处理的环节还停留在旧有水平上,只有源头的家庭垃圾分类就会有受挫感。一旦长期出现这样的落差,一来打击市民进行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二来对求解垃圾围城的困局并无实质益处。立法要警惕出现这样的结果,充分平衡垃圾分类与垃圾处理的关系,也要清晰规定相关部门要担负的责任及义务。
立法就是要对垃圾分类的所有主体都有约束力,而不能厚此薄彼,否则立法的价值就会打折扣。立法机构始终要清醒地认识到,垃圾分类是一个起点在市民家,终点在处理厂的完整流程。因此,立法要对全流程的所有责任加以明确划分,以此督促流程流畅衔接、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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