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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立法也要“接地气”

2011-03-03 13:48:33  

    此前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对生活垃圾从产生到处理的全部过程进行分类,对生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对垃圾不进行分类投放的居民会进行处罚。这项法规年内提请北京市人大审议,“居民不分类倒垃圾罚钱”条款在正式条例中将被删除。

  从立到删,体现的是相关部门在立法上的谨慎态度和立法理性。因为,一方面,垃圾能否达到最大程度的分类处理,必然包括主客观两方面因素。主观上来说,要看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是否达到了一定高度,即民意能否支撑“不分类就会受到处罚”的条例共识;客观上而言,就要看与垃圾分类处理的相关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能否及时跟进。如果以上主客观条件都不成熟,“不分类即罚款”的规定就无疑有超前嫌疑,即法律的普适性不够。

  其实,实行“垃圾不分类就罚款”的政策在西方国家早有先例。作为世界上目前垃圾分类最有效的国家,日本建立了“规矩多如牛毛,对居民近乎苛刻”的垃圾管制体系。但前提是,环保部门也同时了制定了一套几近完备的环保宣传、垃圾回收、细化分类的配套体系,经过30年的磨合,最终使国民自觉养成分类垃圾的习惯。对比之下,目前我国的垃圾分类工作显然还处于起步阶段,首要任务应当是加强相关政策和环保措施的宣传力度,使垃圾分类的社会意识得到提升,再辅以健全的硬件设施体系,方能达到良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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