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批转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笔者认为,改进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还是要以科学的垃圾分类作为基础,这需要做好3项工作:
首先是加强教育引导,提升市民素质,让垃圾分类成为市民自觉自愿的行为。收费只是手段,不是终极目的。垃圾分类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先决条件,也是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的必然要求,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考题。
其次是公共服务部门要积极作为,在垃圾分类中应看到更多的政府行动。对于垃圾分类,政府应出台政策予以支持,保障无障碍推行。应投入足够的资金与物力,同时要从垃圾处理收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支持推行垃圾回收。政府可以出台专门的奖励制度激励垃圾分类。如果没有相应的辅助制度与收费同行,那么一些城市“垃圾围城”的境况可能得不到切实改观。
同时,要推行“绿房子工程”,使垃圾处理进入有市场机制参与的有序运营状态。所谓“绿房子”,就是一个集约型的生活垃圾中转站,是在居民家门口设立的全覆盖的、全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平台。“绿房子工程”还可延伸到居民社区、商业区、办公区、餐饮区、机关学校等基层的生活和工作单位。通过连锁式的平台,在最前沿进行分拣,然后与政府的运输系统进行对接。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社区管理工作的复杂性,“绿房子工程”还需要具体的配套机制。社区居民的垃圾处理费一般由物业公司代收,但物业账目不清、费用去向不明等问题经常为业主诟病。这就需要创新制度,将政府公共服务机制与物业公司、社区业主的利益统一协调起来,垃圾的分类、回收和处理都让社区管委会和物业企业参与其中,确保垃圾收费不被截留挪用,公共环境有人管理。
总而言之,实行垃圾收费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关键是在全面提升市民素质的同时,将垃圾处理费用在刀刃上,用在看得到的实处,让市民从中受益。这不仅仅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推动公民社会建设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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