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2007年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但一直以来垃圾处理费开征率不高,收费模式落后,城市垃圾处理市场化进程缓慢。为全面提高垃圾处理能力,应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做好配套服务。
生活垃圾排量猛增
合肥蜀山区安居苑居民李梅是7年前搬来的,她告诉记者:“我们三口之家,每年缴纳的垃圾处理费是36元。如此低标准收费只是象征性的,根本达不到警示作用。 ”
安徽省城乡建设厅一份调查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我省(安徽省,下同)78个市县年产城市生活垃圾量正以每年8%左右的速度递增;2009年城市生活垃圾量达738万吨。目前我省运行中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33座,正在新建的城市垃圾处理场20多座,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在全国排名依然低于平均水平。
据保守估计,去年全省仍然有30%左右的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实现无害化处理。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李育告诉记者,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需要投入,资金“卡脖子”的问题不解决,很难使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达到预定目标。
连年攀高的垃圾处理费用令政府部门难以负荷。省物价局调查显示,“十一五”期间,我省新增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为9162吨/日,按照直接处理费用50元/吨计算,需正常运行费用1.7亿元左右。除了政府的财政拨款,还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
与此同时,不少城市居民继续将垃圾“一扔了之”,造成生活垃圾排放量不断增加。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合肥市每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达1公斤,垃圾填埋场趋于饱和,垃圾中转站长期超负荷运行。蔡大塘垃圾中转站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转站原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100吨,实际平均每天要处理垃圾200吨。
合肥市蜀山区城管局局长杨策标介绍,目前,合肥市仅按每人每月1元标准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由于标准低、大而化之,根本抵补不了城市的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成本,也无法发挥制度的导向作用,达不到补偿垃圾处理费用和促进垃圾源头减量的双重目标。
唤醒责任源头减量
近期,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了201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开展情况,截至2010年12月底,全省78个市、县中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开征垃圾处理收费的有37个。垃圾处理费开征比例超过50%的有黄山市、安庆市、亳州市、滁州市及其所辖县。
“我一直以为处理垃圾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根本不觉得跟自己有什么关系。 ”合肥包河区常青街道几位居民说。蜀山区环卫局工作人员也感到无奈:“部分市民甚至认为是乱收费,缺乏为垃圾处理付费的意识。 ”
据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省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5年,但进展得并不顺利,“雷声大、雨点小”,实际收取的处理费远不能达到预期目标。
确定合理的垃圾处理费征收不失为增强市民环境意识、促进城市“垃圾减排”的良方。安徽大市场一位经营者建议根据居民、企业不同类型“垃圾排放量”,核定付费标准,真正做到“用者自付”,既唤醒市民和企业“垃圾减排”的责任意识,又可以补偿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和运营费用的不足,实现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良性循环。
杨策标介绍,收费只是手段,关键是为了提高垃圾生产当事人的环境意识。通过收费的杠杆促进垃圾从源头上减量,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才是最终目的。
目前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最主要的方式是填埋、堆肥和焚烧,无论哪一种处理方式,在城市几何量级增加的生活垃圾面前都显得力不从心。 “源头减量”成为当前解决生活垃圾的首要问题。前不久,16个部委强调,将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同时,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业内人士指出,无论是“源头减量”还是“谁产生、谁付费”,只有唤醒全社会的“垃圾减排”责任意识,垃圾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得到控制。
完善机制加强监管
“征收手段落后,操作性太差,成本太高,制约垃圾处理费征缴率。 ”蜀山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公室主任罗国和告诉记者:他们专门培训了一批收费员,挨家挨户上门收取,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相当一部分要用于支付“工资”或“劳务费”。
目前,我省各地在源头减量、限制包装、科学处理、领导考核等方面积极探索改善垃圾处理工作。目前,我省各个市、县城管部门均设有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机构。为了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7年联合出台“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公示垃圾处理费使用的方向、内容、数目,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建立长效机制,既要从宏观角度谋划,又要从老百姓的立场考量。记者采访中发现,城市垃圾处理成本怎么测算?居民收入水平如何衡量?收多少钱才合理?由谁来收费,由谁来监管?收走的费用怎么花,老百姓能得到什么?收费要不要听证?这都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中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开展年度考核、加强监管”等,要求收费和使用必须做到公开、透明。
“垃圾处理费用上缴之后,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真正做好垃圾分类系统,充分利用可回收资源,让老百姓得到实惠。”安大社会学系赵同学充满信心地认为,如果大家都能“认真倒垃圾”,治理垃圾问题并非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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