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23日消息(记者 光明)如果挨家挨户收垃圾处理费,虽然各家产生的垃圾数量不一,但收费却一样。如果按照每户产生的垃圾体积或重量计费,数以万计的生活垃圾产生源又难以统计。从海口市环卫局了解到,我市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置费是否是一项新的费种?为什么要开征?水消费系数法到底有哪些科学性?各种类别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日前对市环卫局及相关部门进行了走访。
绕不开的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有人说垃圾是一种放置错了的资源,然而如果垃圾处理不当,不仅会严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还会引起蚊蝇的孳生、病菌的传播,使人们的身心健康受到威胁。
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副调研员莫怀忠介绍,处理不当的垃圾,对人类生活和环境危害众多。首先是占用过多的土地资源。堆放在城市郊区的垃圾,侵占了大量农田。垃圾在自然界停留的时间也很长:烟头、羊毛织物1-5年;橘子皮2年;易拉罐80-100年;塑料100-200年;玻璃1000年。其次是污染空气。垃圾是一种成分复杂的混合物。在运输和露天堆放过程中,有机物分解产生恶臭,并向大气释放出大量的氨、硫化物等污染物,其中含有机挥发气体达100多种。
垃圾还可能造成水资源污染。垃圾中的有害成份易经雨水冲入地表;同时,在垃圾堆放或填坑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酸性和碱性有机污染物。垃圾中含有大量可燃物,存在火灾隐患。
海口生活垃圾处理家底
“近年来海口的环境卫生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受制于多种条件的限制,在城市生活垃圾源头管理的减量化、终端处理的无害化上还存在许多不足。”莫怀忠说起海口的生活处理家底,既有自豪,也有遗憾。
莫怀忠介绍,2006年海口市生活垃圾量为334703吨,日产生活垃圾近1000吨,是建省前1987年的3倍。至2010年,海口市生活垃圾日产量达到1300吨,1年生活垃圾约45万吨,年平均增长率12.3%。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增多,垃圾的产生量也越来越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压力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垃圾处理费缺口更加突出。以2008年为例,我市用于垃圾处理的费用已接近亿元,市财政投入的经费6000万,全市环卫部门实收单位生活垃圾清运有偿服务费2000多万,还有缺口2000多万。
“近年来海口的环卫基础设施投入很大,但仍显不足,设施设备购置更新缓慢。”莫怀忠介绍,目前海口环卫还有50部达到报废期的车辆得不到及时更换而继续使用,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城市道路机扫率只有10%,达不到国家要求20%的标准;目前海口市只有2座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8座小型垃圾收集站,这些垃圾收集系统远远不能满足垃圾收集的需要。按国家标准,服务半径800米应有1座收集站,按此计算,海口需要再建小型垃圾收集站60座。扔垃圾“买单”是大势所趋
目前我国处理垃圾主要靠简单堆放依托环境“自净”。这种方式虽然节省成本,但是带来的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要治理就要有资金,而且治理费用不低,不可能完全依靠财政支付。要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必须要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而这种除污过程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它的受益者是垃圾倾倒者,因此付费是企业和居民应尽的义务。从法律上看,多年来,国家为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包揽了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居民也没有缴费的习惯,突然让居民都要履行缴垃圾处理费的义务,老百姓有些想法是正常的。其实,扔垃圾要“买单”并非是什么新生事物。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对垃圾收费,我国的北京、广州、重庆、合肥、大连、无锡等100多个城市也相继开征了城市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收费是大势所趋。
“仅仅单靠政府增加投入,并不具备可持续性,更不能满足我市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需要。”莫怀忠认为,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推向市场,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势在必行。
“水消费系数法”的科学性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在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上门收费、“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缴、按户定额合并在水费里收缴。
业内分析,定额逐户上门收取法,要成立专门收费队伍,最大的缺点在于收缴率低、成本高,容易滋生腐败等现象。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缴,即以水消费量系数计算不同类别用户对应的垃圾产生量,利用供水收费平台纳入水费系统一并收缴。其优点在于征收率高,相对合理,并能够促进节约用水,适宜大中城市,可避免拒缴、漏缴情况。缺点在于折算复杂,折入水价后水价抬高容易被误解。
第三种是按户定额合并在水费里收缴,即居民户按定额与水(或电)费合并收取,非居民类群体按水系数折算法征收。其优点是征收率高,缺点在于不利于垃圾减量化,折算比较复杂。
经过这几年的调研,我市计划采取“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缴。
水消费系数法的积极推行者、环卫专家陈海滨认为,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现了相对的公平。它避免了其他按量计费少报或不报垃圾产生量的现象和上门收缴时的“拒交”问题,有利于提高收费的准确率;同时,科学、合理,操作性强,收费率高。由于供水系统的稳定性和普及性,从而保证了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目前已采取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中山市、惠州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高达96%以上;此外,供水系统是我国各类城市中建设最为普及的基础设施,其运行管理也最为规范、稳定,收缴过程简便、公开。因此,借助水费收缴平台能确保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公开、公正、简便、规范。
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我市把收费对象分为五组,并以应缴纳额75%计收。其中居民组收费标准为0.37元/吨。据测算,以我市居民每户每月平均消费水量18.8吨测算,我市居民每户每月平均交纳生活垃圾费为6.95元,占居民收入比重并不高。
一问: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新费种吗?
莫怀忠介绍,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不是新的费种。在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之前,海口对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是由各区环卫部门对住宅小区、单位、工厂、企业收取垃圾运输有偿服务费。这种有偿服务费主要由单位支付,仅部分单位收取了居民的卫生费用。其中包含了生活垃圾处理费,但大部分居民,并未交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这种收费并未体现公平、合理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现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涵盖了在全市市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问:和卫生保洁费是一回事吗?
两者不是一回事。一是用途不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由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四个环节组成。卫生保洁费用于清扫、收集,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收集、运输及终端处理三个环节。如购买生活垃圾收集设备、运输设备、建设垃圾转运站,以及终端的卫生填埋,焚烧发电等无害化处理。
二是收费的主体也不同。目前,我市除城市公共区域外,卫生保洁费按“谁服务谁收费”原则,由服务单位向服务对象直接收取。如物业公司聘请保洁员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清扫保洁,在收缴物业管理费中,收取的卫生费包含了卫生保洁费用。而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体是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三问:为什么选在7月开征?
《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要从今年2月1日起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但代收单位的收费系统的升级与设备更新需要时间,目前各项条件已经具备,根据相关规定,市环卫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
四问: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费还交吗?
根据规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收取的生活垃圾运输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取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在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五问:水消费是混合型的如何收?
在水消费户中,相当比例的单位和个人,其一个电表既有生活用水、商业用水、还有特种用水等多重性质,怎么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用水类别属于混合型性质的水消费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代收单位界定其不同性质的水消费比例,分别按不同的对象类别收缴。六问:单位和个人自备水源的如何收?
根据《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自备水源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定其垃圾排放量,并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垃圾处理成本计费,委托有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按月收缴。
七问:是否给特殊群体减免措施?
持有民政部门证明的烈属、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按征收标准减半征收。符合免征、减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有效证件和材料,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免征、减征证明后,征收或代收单位凭证给予免征或减征。
莫怀忠提示,我市对公办中、小学校按征收标准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学校的教职员工其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居民户收缴,不属于减半收缴对象。
八问:公共场所也要交生活垃圾处理费吗?
在海口市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城市市政道路、江河海域、公共场所等公用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由政府承担。
九问:收缴后都用到哪去了?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终端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十问:不缴费会有什么处罚?
《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对全市市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需强制遵守执行。缴费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的,由代收单位主管部门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费用3倍的罚款,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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