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
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及有关文件要求,利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列入初选名单的试点城市(区)(发改办环资[2010]3312号)也按此执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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