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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新标年内无法出台

2011-12-09 09:31:12  

        12月8日,财新记者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垃圾发电展望论坛上获悉,由环保部牵头修订、原定在年内出台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已经肯定无法完成任务。

  “今年应该颁布的,但是又有新变化。”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王琪说,这一标准的制定非常困难,一方面要考虑环境影响、又要考虑技术限制,还要考虑公众影响和社会稳定,“压力可想而知。”

  目前中国现行的标准,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制定,2002年开始实行的。但是当时制定的这个标准,几乎是参照国外的版本照抄的,在中国没有适当的参考对象,所以即便是定了标准,比如定了二噁英的排放标准,但其实也无法控制。

  王琪说,中国的垃圾焚烧起点非常低,发展非常快,原来的标准明显不适应现在的情况。由于垃圾焚烧的物料差异很大,几乎是来什么烧什么,对于污染控制非常困难,原有的标准中的限制不合理、使用范围对象不清,而且过分强调尾端控制,即对排放量进行控制,不适应垃圾焚烧的工艺特性和污染特性。

  对于原有标准的修订,他们已经提交了修订建议,其中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及重金属的限值都有大幅度降低,尤其是对于公众最为关心的二噁英,限值也从1ng-TEQ/立方米,降低到0.1ng-TEQ/立方米(ng-TEQ,以纳克计的毒性当量)。“意见已经交上去,接不接受还不知道。”

  但是这些限值仍然是针对尾端控制的,王琪介绍,由于垃圾焚烧炉主要是在开机和关机的时候污染最大,因此他们建议在操作的过程中,要求在开机后将炉内温度升至规定的温度后,才开始投料,而在关机后,仍然需要继续鼓风3个小时,维持炉内的温度。

  不过对于引起广泛争议的选址问题,新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并未有太大改观。根据此前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新的标准则在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同时,添加了一条新的要求:选址应通过合法、科学的选址程序进行选择、确定,厂址应该在对至少三个备选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进行比较、确定。

  同济大学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国家实验室的赵由才教授告诉财新记者,对于垃圾焚烧项目与居民区的最小边界的规定,新的标准仍然是300米。

  300米的标准,是参照的2008年9月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但是赵由才提出自己意见的时候,就提出这个距离应该在3公里。他说,其实300米的范围内污染并不大,反而是1公里以外的污染最大,超过1公里以后衰减比较快。

  他说,那些赞成300米安全距离标准的人,没有一个是住在垃圾焚烧厂5公里以内的,甚至10公里以内的都没有。他在会上介绍了从垃圾焚烧飞灰中通过萃取提取二噁英的方法,只需要投资一两百万元,就可以消除二噁英的隐患,而且每年提取出的二噁英本身就价值上百万元,但是现在的垃圾焚烧厂都并未采用。

  业内人士透露,此前国家环保部门对于垃圾处理分两派,一个主烧派,一个反烧派,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直到今年4月份国务院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称,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在此之后各地的垃圾焚烧项目纷纷上马,低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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