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固废 >>内容详细

深圳: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每立方罚2000元

2012-05-10 13:36:43  

    规定的土石方工程项目如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深圳市水务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条例》进行了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可于6月11日前反馈意见。

  损坏后不可恢复水土功能将缴纳补偿费

  《条例》称,在饮用水源水库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及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山塘、河道、水渠的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取土、弃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水务工程除外),否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2000元的罚款。

  凡从事各种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均要求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拒不缴纳代为治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罚金的,如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应缴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即建最高罚50万

  在深圳市境内从事涉及“先期或单独进行的场平工程(含推山平整土地、劈山造地、挖山取土等)、场矿类(含开山采石、砖厂等)项目,建设高速公路、公路、市政道路、铁路等项目;铺设供水、排水、截污、输气输油管线等项目,建设水利工程、港口、码头、机场等项目和电力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等涉及土石方工程的项目,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项目,以及其它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开挖、填筑、排弃、搬运等)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之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如果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发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和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较大变化,未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又或者未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内容纳入项目招标及施工管理,将责令停止、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补办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条例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开发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要做到随挖、随运、随填、随压、随覆盖,避免产生水土流失。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和建筑垃圾(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首先进行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堆放至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地点。

  如果在这一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废渣等的,除了责令限期清理,还将按照倾倒数量处以每立方米2000元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此外,凡是施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的,都将被市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