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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脱硫部分)

2009-07-31 02:25:0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6号)精神和全省节能减排会议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证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略)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2.66吨标准煤下降到2.00吨标准煤,降低25%;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8.38吨标准煤下降到6.29吨标准煤,降低25%以上;二氧化硫排放量由36319吨减少到35590吨,下降2%;化学需氧量(COD)由30500吨减少到26780吨,下降12.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

  三、重点工作任务

  (五)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和二氧化硫治理工作

  一是加快水污染和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建设。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其中华能鹤岗发电厂、鹤矿集团热电厂脱硫工程,确保在2009年底前竣工投入使用,绥滨电厂、市热力公司等热电企业也必须明确二氧化硫减排责任,落实减排任务。探索实施我市的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权有偿交易制度。大力推进市热力公司三热源等城镇集中供热和清洁燃料工程,取缔分散供热锅炉,限制原煤散烧。加大鹤矿集团汽改水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工艺过程二氧化硫削减工程的建设力度。加快建设95万平方米沉陷区二期工程和418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工程,消除小烟囱7万多个。三是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今年年底前,市环保部门要协助省环保局完成辖区内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08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四是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2008年底前,省控以上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保障措施

  (五)加大节能减排监督和检查执法力度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境稽查制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恶意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对屡查屡犯、长期非法排污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非电力工业燃煤锅(窑)炉和其他生产工艺过程要采取削减二氧化硫排放的工程措施,工艺过程和技术改造削减二氧化硫措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运行,并有详细的日常监控管理、运行情况记录材料和台帐。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考核体系

  节能减排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强领导,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抓。要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作为中、省直大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以及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有关工作的部署,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定期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编者按:文章部分摘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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