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享受脱硫电价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机组及脱硫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规范机组及脱硫设施启停报告和投运率月报程序,根据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河北省环保厅印发的《河北省电力企业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冀环[2009]5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电企业机组及脱硫设施启停须提前向所在设区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和总量管理部门报告机组及脱硫设施启停时间、原因,并抄报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和总量管理部门。因不可预测原因无法提前报告的,须于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补报(报告方式见附件1)。
二、发电企业须按照机组及脱硫设施运行和启停情况,分机组统计每个机组的运行时间及其脱硫设施运行时间,填写《电厂机组及脱硫设施月启停情况统计表》和《河北省发电企业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月报表》,并于次月3日前报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同时报省环保厅总量管理部门(报告方式见附件2、3)。
三、各设区市环保局每月按照发电企业报告的机组及脱硫设施运行和启停情况对发电企业统计的机组运行时间及脱硫设施运行时间进行初核,初核结果于次月5日前报省环保厅。
四、发电企业未按要求报告机组及脱硫设施运行和启停情况的,由省环保厅函告物价部门,取消其脱硫电价,扣罚脱硫电价款。
五、各市环保部门未按要求报告机组及脱硫设施运行和启停情况的,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六、省环保厅根据监测监察情况和电网公司监测数据对各市报告结果进行校核,公布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
河北省省环保厅总量管理部门联系人:韩永辉
联系电话:0311-85939021
河北省省环境执法监察局联系人:王书心
联系电话:0311-87908317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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