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硫排放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及酸雨不断加剧的主要原因,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的控制。10多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促进了烟气脱硫产业化的快速发展,使燃煤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为提前完成“十一五”目标、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奠定了坚实基础。
自“十五”规划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二氧化硫控制的法规建设,修订并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出台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相关配套规定,对二氧化硫排放要求进一步趋严。
减排目标提前实现得益于3个因素。首先,减排规划明确、方案清晰;其次,措施到位,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排政策;最后,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规划明确
《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
《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现有燃煤电厂需安装烟气脱硫设施1.37亿千瓦,共221个项目,可极大地加强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加上淘汰落后、燃用低硫煤、节能降耗等措施,到2010年,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下降到502万吨,下降约六成。
《规划》的实施,对实现“十一五”时期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的约束性目标和改善全国大气环境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根据《规划》,将每年公布需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电厂名单、重点项目及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快制订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加大对已投运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非正常停运烟气脱硫设施加大处罚力度。
措施到位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运用赏罚分明的经济手段,鼓励燃煤电厂安装、运营脱硫设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促进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
要点解读:
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自2004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区、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的新投产燃煤机组不再单独审批电价,而是事先制定并公布统一的上网电价,称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其中,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比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每千瓦时高出1.5分钱。
脱硫加价政策:是指2004年以前投产的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价格政策。
脱硫设施投运率:是指脱硫设施年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年运行时间之比。按照“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末脱硫设施投运率目标是达到90%。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时批复文件明确投运率需达到95%。
脱硫效率:指烟气通过脱硫设施后脱除的二氧化硫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的百分比。根据环保法规,燃煤机组脱硫效率一般应达到90%以上才能保证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但西南高硫煤地区脱硫效率需达到95%,西北和东北低硫煤地区达到80%即可。
实行问责制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2007年,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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