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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法》修订迟缓 诸多污控难点待突破

2010-03-12 11:00:38  

     中国环境法律体系中制定较早的一部重要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法》)在经过两次修订之后,仍然“漏洞”重重。
     前日,部分在京专家在参加“大气污染记者论坛”时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大气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但“进程却有些缓慢,修订工作3年还没有完成,而《可再生能源法》整个修订过程只用了6个月。”

    新污染类型存在法律空白
    《大气法》于2000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在防治大气污染和改善大气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大气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柴发合对日报说,过去10年间中国大气污染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亟需修订法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据介绍,目前新的大气污染类型,在法律上仍然是空白。大气污染的国家常规监测包括三项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但大气能见度、灰霾天数、光化学烟雾污染现象还没有法律监管。
    “这些新型污染属于光化学污染,与以往的煤烟型污染有很大的区别,对人体的危害很大。”柴发合说。
    据部分城市灰霾和臭氧污染监测试点表明,灰霾和臭氧污染已成为东部城市空气污染的突出问题。上海、广州、天津、深圳等城市的灰霾天数已占全年总天数的30%-50%。
    国家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杨金田对日报说,目前大气污染控制问题正逐渐向区域复合型转变。
    我国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城市群占全国6.3%的国土面积,消耗了全国40%的煤炭、生产了50%的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集中,重污染天气在区域内大范围同时出现,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
    在辽宁中部城市群、湖南长株潭地区以及成渝地区等城市密度大、能源消费集中的区域也出现了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但目前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各自为战”,尚未建立有效的区域空气联防联控机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区域和城市的大气环境问题。现行《大气法》只提到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未涉及城市群地区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
  
  机动车污控成最大难点
    目前大气污染防控中,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对机动车污染缺乏有效控制。
    2008年,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6400万辆,汽车尾气排放成为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使大中城市空气污染开始呈现煤烟型和汽车尾气复合型污染的特点,加剧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难度。
    柴发合说,在机动车数量激增的形势下,现行的《大气法》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环境管理和排放控制。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定型机动车的达标以及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生产一致性等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对车用燃料、车用燃油添加剂和清洁剂缺乏应有的环保规定。
    现行《大气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此款规定过于笼统,且罚则中对生产企业罚款也缺乏可操作性手段;现行《大气法》中关于车用燃料的规定除含铅汽油外均属于鼓励性政策,因此造成了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中的车油不配套问题,严重妨碍并且降低了排放标准实施所取得的环境效益。
    柴发合还告诉日报,现行的规定不仅不足以有效应对大气污染事故或者突发大气污染事件,也不利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现行《大气法》只提及保护臭氧层问题,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未做出明确规定。”
    上述专家表示,《大气法》应该尽快予以修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蒲海清去年曾表示,“《大气法》估计会在最近一、两年进入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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