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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与香港建立合作机制 推进污染减排

2012-12-10 14:01:39  

 “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第十二次会议日前在广州市召开,粤港双方全面评估《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2002~2010)》实施结果,商讨未来8年两地空气污染减排工作以及明年工作重点。

  据悉,多年来两地政府紧密合作,不断完善环保合作机制,不断扩大和深化环保合作领域。特别是粤港政府《关于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的联合声明(2002~2010)》发布以来,两地政府采取了多项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评估结果显示,相比1997年,香港2010年的SO2、NOx、PM10及VOC排放总量分别减少56.7%、29.5%、59.0%及58.8%,均达到4种主要污染物的2010年减排目标。其中,通过大幅收紧发电厂的排放总量上限、在发电厂安装脱硫设施以及提升车用成品油至欧盟Ⅴ期水平等措施,较大幅度地削减了SO2排放量。珠三角经济区SO2、NOx、PM10排放总量也分别减少了45.0%,20.2%、58.7%,达到了减排目标。

  把VOC防治作为治理重点

  珠三角经济区VOC排放总量目前未能达到既定的减排目标,但较1997年仍有26.2%的较大削减幅度。

  对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广东是继北京、上海等地之后,在全国率先全面开展VOC防治为数不多的几个省(区)之一。近年来,广东针对家具、印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4个典型行业,制定了VOC排放标准并开展了治理。此外,还对珠三角经济区3000多个加油站、油罐车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珠三角经济区发展迅速,而珠三角经济区又是印刷、涂料、家具制造、制鞋等行业传统集聚区,这导致VOC排放量大面广,减排任务艰巨。下一阶段,广东将把VOC防治作为空气治理重点,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

  为进一步改善两地空气环境质量,粤港双方在会上研究商订了下一阶段的主要空气污染物减排方案。综合考虑2010年各类污染物排放量、两地排放源的不同特点、已实施的排放管制措施及其成效,以及不同行业的减排潜力等因素,双方拟订了两地减排目标。

  对比2010年的排放水平,香港SO2、NOx、PM10及VOC4种主要空气污染物的2015年减排目标为25%、10%、10%、5%,珠三角经济区为16%、18%、10%、10%。双方商定将在2015年进行中期回顾,届时将考虑最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检查减排工作进度的同时,进一步确立2020年的减排目标。

  多措并举实现减排目标

  为实现上述减排目标,两地商定将采取以下减排措施。

  广东省的主要减排措施包括:规定火力发电厂安装降氮脱硝装置;推动燃油发电机组转换为燃气发电机组;加强管制电厂的可吸入颗粒物排放量;推动使用国Ⅳ车用成品油(包括汽油和柴油),并收紧柴油车排放标准;逐步淘汰黄标车(即国Ⅱ或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Ⅱ或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逐步淘汰低能效的高污染工业;对工业锅炉及重点行业(包括石化、水泥、陶瓷、家具制造及印刷等)加强排放管制;建立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排放控制登记报告制度,以此加强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等。

  香港的主要减排措施包括:收紧车辆排放标准;逐步淘汰高排放的商业柴油车辆;为欧盟二期及三期专营巴士加装选择性催化还原器;加强汽油及石油气车辆的检查及维修;要求远洋船在泊岸时转用低硫燃料;收紧本地出售的船用柴油含硫量;管制非路面流动设备的排放;进一步收紧发电厂的排放上限及增加使用清洁能源发电;管制印刷业和建筑业所使用溶剂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等。

  此外,合作小组还通过了2013年的其他环保合作重点,包括推动清洁生产、水环境保护以及林业及海洋资源护理合作等。

  为加强两地有关环境质素、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事宜的磋商及交流,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于2000年成立了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双方组长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及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局局长。

  合作小组下设7个专题小组,负责推进各合作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港澳办、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香港环境局/环境保护署、发展局、渔农自然护理署、水务署的代表,出席了在广州市召开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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