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应当制定具体详尽、操作性强的问责追究条款,明确对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追究。
北京近期接连出现雾霾天气,引发公众对于空气质量的强烈关注。北京市法制办1月19日发布《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违反条例同一规定的,可加倍处罚,单次罚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一旦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将替代现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的空气污染已经到了非严治不可的历史关头,制定《草案》顺应了要求整治空气污染的民意,是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在严峻形势面前的务实应对。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发展改革、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国土、工商等部门的责任范畴。《草案》再次明确了环保部门牵头统一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的“强势职权”,在此格局下,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将环保部门置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之要冲,一定意义上讲,环保部门对其他部门的污染防治工作也具有着某种监管权力,环保部门有理由也有责任把这种权力用好用足。
长期以来,由于环保本身不带来经济增长,而且常常与地方的“GDP政绩”追求形成冲突,地方政府往往缺乏环保动力,导致环保部门势单力薄、孤掌难鸣。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即便有心用足监管权,有时也被地方政府或一些强势部门排挤、化解于无形,久而久之,环保部门在不少地方成为“弱势部门”,甚至自己也瞧不起自己。北京市《条例》确立的部门职责体系,有利于环保部门以“环保中枢”的身份,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理直气壮地硬气起来、强势起来,只有环保部门真正硬起来、强起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才能硬起来、强起来。
《条例》赋予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权,还须努力确保环保部门的监管权能够实施到位,确保监管能够见到效果。《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考核评价指标有利于促进环保目标的完成,与此同时,《条例》还应当制定具体详尽、操作性强的问责追究条款,明确对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追究,直至按照刑法的规定,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课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目前《条例》草案明确缺少这方面的内容,不利于建立完备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追究制度。
环保部门等职能部门对涉嫌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是第一层监管;职能部门本身也应接受监管,这是“对监管者的监管”,属于不可或缺的第二层监管。第二层监管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人大和其他权力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对职能部门的监督,二是社会公众和舆论对职能部门的监督。让这两个层面的监督都硬起来,特别要把“对监管者的监管”真正落实到位,使对大气污染防治权力主体的问责追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条例》就能成为北京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力推手,为北京打造一个安全、有效的“空气净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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